易事特: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1-1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就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王兆峰、杨勇智、赵
学文、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受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
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开元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
合规。开元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
并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开元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
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其它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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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
益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
性。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模型及折现率
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
理。本次交易定价是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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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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