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1-1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王兆峰、杨勇智、赵学
文、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
的详细介绍,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已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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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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