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7-11-11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现就本次
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交易对方王兆峰、杨勇智和赵学文及其控制的企业、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不存在《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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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情形的说明
经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
方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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