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21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2、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需要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 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说明 1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 7 人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 7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329,001,956 股 减 少 至 2,328,673,956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减 项目 增 数量 比例 减少 数量 比例 加 一、有限售条 30,693,800 1.32% 328,000 30,365,800 1.31% 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 持股 3、其他内资 25,117,400 1.08% 278,000 24,839,400 1.07% 持股 其中:境内非 国有法人持 股 境 内 自 然 人 25,117,400 1.08% 278,000 24,839,400 1.07% 持股 4、外资持股 50,000 0.00% 50,000 0 0 其中:境外法 人持股 境 外 自 然 人 50,000 0.00% 50,000 0 0 2 持股 5、高管股份 5,526,400 0.24% 5,526,400 0.24% 二、无限售条 2,298,308,156 98.68% 2,298,308,156 98.69% 件股份 1、人民币普 2,298,308,156 98.68% 2,298,308,156 98.69% 通股 2、境内上市 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 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2,329,001,956 100% 328,000 2,328,673,956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 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 梁等 7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对上述 7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一致同意公司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7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32.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3 购价格为5.92元/股。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 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 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