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23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7
年8月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
查通知(编号分别为: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5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6号),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何思模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
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董事
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1),并按规定每月
披露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针对上述立案调查事
项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2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
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
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12 月 5 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
事特”1,200,000 股和 2,992,600 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 96.15%,扣除
交易税费后获利 79,782,529.33 元。2016 年 12 月 5 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
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 3,227,736.75 元。上述交易扣除
税费后共计获利 83,010,266.08 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1
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的 规 定 , 拟 对 何 思 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83,010,266.08 元 , 并 处
83,010,266.08 元罚款。
2、2017 年 1 月 13 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
于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8 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思模先生实施的行政处罚,后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的事先告知,拟处罚对象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该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存在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何思模先生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披露相关信
息。
何思模先生就本次调查事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引以为戒,
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以优秀的业绩回报全体投资
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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