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01-09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00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基
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徐海波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于玮先生、董事戴宝锋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赵久红先生及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先生拟自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203),上述承诺人承诺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即 2017 年 12 月 11 日)后 3
个月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 2018 年 1 月 8 日,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承
诺,2017 年 12 月 13 日—2018 年 1 月 8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 138.62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0%,
增持金额为 1,018.8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增持主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成交均价 增持进展公告
体 (万股) (万元) (元/股)
赵久红 2017 年 12 月 集中竞价 14.91 113.31 7.600 《关于董事会秘
13 日-12 月 书增持公司股份
15 日 公告》,公告编
号:201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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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江 2017 年 12 月 集中竞价 14.02 100.66 7.180 《关于财务负责
20 日 人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232
于玮 2017 年 12 月 集中竞价 40.75 300.38 7.371 《关于董事增持
22 日-2018 公司股份的公
年1月3日 告》,公告编号:
2018-002
戴宝锋 2017 年 12 月 集中竞价 14.40 103.49 7.187 《关于董事增持
21 日-12 月 公司股份的公
22 日 告》,公告编号:
2018-002
徐海波 2017 年 12 月 集中竞价 54.54 401.00 7.352 《关于董事增持
20 日-2018 公司股份的公
年1月8日 告》,公告编号:
2018-002
合计 138.62 1,018.84
二、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
1、赵久红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52%,同时持有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0.143%股权(新余市慧盟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7,27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415%)。
2、张顺江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 6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6%,同时持有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0.195%股权(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7,27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415%)。
3、于玮先生直接持有 174.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5%。
4、戴宝锋先生直接持有 61.9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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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海波先生直接持有 2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6%。
本次增持后:
1、赵久红先生直接持有 134.91 万股(含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58%,同时持有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0.143%股权(新余市慧盟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7,27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415%)。
2、张顺江先生直接持有 74.02 万股(含限制性股票 6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32%,同时持有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0.195%股权(新余市慧盟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7,27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415%)。
3、于玮先生直接持有 215.1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2%。
4、戴宝锋先生直接持有 76.3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
5、徐海波先生直接持有 254.5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9%。
上述承诺人均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
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承诺人所作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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