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00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
《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
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
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并授权董事长
何思模先生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文件;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及其配偶、
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
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
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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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方名称: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行审核符
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
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带动公司产品的销售业绩,
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影响力,提高投资收益。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及
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
同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带动公司业绩提升,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担保对象均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
过银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及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
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
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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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安装易
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
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
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及其配偶、张
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的
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币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
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为参股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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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中: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已审议通过的担保总
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6,9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3%。实施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对外担保后,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4,9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4.7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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