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18-01-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事特”)共同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
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
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并授权董事长何思模先生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文件;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
唐育及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
限公司共同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
银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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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方名称: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行审
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4、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
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为参股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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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中: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担保
的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已审议
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6,9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3%。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对外担保后,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4,9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14.79%。
五、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
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其资信状
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
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
及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
司共同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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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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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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