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3-1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度,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
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法认真履行职
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监事会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情况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公司规范
运作。现将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列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2017年度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
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执
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二)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15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日期 监事会届次 审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
1、审议《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兴业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2017 年 1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审议《关于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签
1 全票通过
20 日 二十三次会议 署<信托贷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 2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 2、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8 日 二十四次会议
3、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1
备的议案》;
4、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全票通过
项报告》;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并预
计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2017 年 3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3 全票通过
13 日 二十五次会议 案》。
1、审议《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
2017 年 4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全票通过
24 日 二十六次会议 4、审议《关于核实<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
2017 年 5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5 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票通过
10 日 一次会议
2017 年 6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
6 全票通过
15 日 二次会议 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2017 年 7 月 6 第五届监事会第 项的议案》;
7 全票通过
日 三次会议 2、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审议《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8 2、审议《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全票通过
22 日 四次会议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 年 9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审议《关于受让东莞南方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部
9 全票通过
11 日 五次会议 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
2017 年 9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 全票通过
25 日 六次会议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2017 年 10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11 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全票通过
12 日 七次会议
1、审议《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 10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12 2、 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 全票通过
24 日 八次会议
告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1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条件的议案》;
13 全票通过
10 日 九次会议 2、审议《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3
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
6、审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
案》;
9、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
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案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
性说明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
1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
案》;
15、审议《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4
2017 年 11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14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全票通过
24 日 十次会议
1、审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2017 年 12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案》;
15 全票通过
8日 十一次会议 2、审议《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上述会议的相关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了
历次董事会,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以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
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通过对公司年度、2017 年第一季度、2017 年半年度
和 2017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会计法》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财务制度健全,财务
状况良好,定期财务报告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5
3、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报告期内,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后期
利息收入永久补充公司或募投项目子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战略
发展需要,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
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没有发现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行为,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监事会换届选举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时小莉女士、孙晓玲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股
东代表监事杨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经监事会审议,会议一致同意
选举时小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信用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监事会认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信用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该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公司向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借款,
借款总额为累计 12 个月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为累计 12 个月
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有利于业务拓展,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6
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在公司
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合法。
(3)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增加借款额度,借款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增加至 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监事会认为:公
司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增加借款额度,借款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增加至
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
利于业务拓展,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
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合法。
(4)公司拟受让广东晶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芯互联半导体科技有
限公司及佛山市南海区联合广东新光源产业创新中心合计持有的东莞南方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半导体”)11.43%股权,公司董事徐海波先生
担任南方半导体董事职务,构成关联交易。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受让东莞南方半
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11.43%股权,本次关联交易,是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遵循公允、客观的定价原则,此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并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2)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国润(察右前旗)发电有限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
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3)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
币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
(4)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
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为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参股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风险可控,没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
开展。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
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
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1)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
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业务(技术)
8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向 46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
由于原 5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835.56 万股;原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7.7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0.00 万股调整为
2,776.74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460 人调整为 398 人。其中,因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 26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 4 名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因此,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 2,516.74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实际授予对象为 394 人。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 7 人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上述 7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 7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
9
对上述 7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 5.92 元/股。
10、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以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及要求;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计划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将持续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重
点关注和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切实维护公司、员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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