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3-1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
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
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公允、合理, 对公司本期以
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
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