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4-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为控股
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另一股东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
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受
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
司为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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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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