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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5-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由

2,328,673,956 股变为 2,330,046,156 股,注册资本由 2,328,673,956 元变为
2,330,046,156 元。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1、修订前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贰仟捌佰陆拾柒万叁仟玖佰伍拾陆

元。

    修订后内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叁仟零肆万陆仟壹佰伍拾陆元。

    2、修订前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
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2005年2月。
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21.05万股            75.5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542.00万股            20.00%
              何司训                  115.65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万股            1.50%
               何佳                   115.65万股            1.50%
    修订后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
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2005年2月。
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21.05万股           75.5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现更      1542.00万股           20.00%
 名为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何司训                  115.65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万股            1.50%
                何佳                   115.65万股            1.50%
   3、修订前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28,673,95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30,046,15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修订前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修订前内容:
    第一百条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增补董事由本届董事会或具有

提案权的股东提名,提名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条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增补董事由本届董事

会、监事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提名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每届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