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07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8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8 日交易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1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8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304,401,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1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数 1,283,160,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7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71 人,代表股份数 21,241,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6%。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2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76%;反对 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14%;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27,1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07%;反对 1,061,8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2%;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26,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 总数的 99.9176%;反对 1,061,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14%;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27,5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33%;反对 1,061,4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16%;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32,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81%;反对 1,055,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0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3,5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23%;反对 1,055,4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27%;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89,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71%;反对 1,198,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1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90,5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38%;反对 1,198,4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1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1,303,245,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4%;反对 1,143,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76%;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45,9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35%;反对 1,143,0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14%;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70,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80%;反对 1,317,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10%;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71,0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79%;反对 1,317,9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0%;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 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 1,280,96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233,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469%;反对 1,19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2% ; 弃 权 13,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94,1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572%;反对 1,194,8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4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 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 1,280,96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271,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099%;反对 1,156,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2% ; 弃 权 13,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32,3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52%;反对 1,156,6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7%;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18 年薪酬标准 的议案》 9.1、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 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 1,280,96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119,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3623%;反对 1,287,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5% ; 弃 权 34,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4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80,5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96%;反对 1,287,0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64%;弃权 34,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2、董事、副总经理徐海波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徐海波先生持有的 2,545,400 股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300,498,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7%;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3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9.3、董事、副总经理于玮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于玮先生持有的 2,261,500 股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300,78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8%;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3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9.4、董事戴宝锋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戴宝锋先生持有的 1,143,200 股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表决结果:同意 1,301,900,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8%;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31%;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9.5、独立董事高香林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9.6、独立董事魏龙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9.7、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26,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23%;反对 1,261,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67%;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27,2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28%;反对 1,261,7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2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63,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51%;反对 1,196,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18%;弃权 4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63,6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92%;反对 1,196,9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14%;弃权 41,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8 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1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15%;反对 1,25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61%;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6,8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553%;反对 1,253,4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82%;弃权 31,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5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8%;反对 1,33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56,5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38%;反对 1,332,4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1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2,05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02%;反对 2,313,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73%;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57,1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751%;反对 1,137,5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57%;弃权 31,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9 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212,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88%;反对 1,144,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78%;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12,872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86%;反对 1,144,96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8%;弃权 44,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7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 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