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 (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 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 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 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适时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适时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其持有公司股份 1,307,9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335%, 系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扬州东方”)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扬州东方提议增加《关于为子公 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 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何 思模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8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 8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4,401,53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981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3,160,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0702%;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41,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116%。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6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1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 《关于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18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9.1 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9.2 董事、副总经理徐海波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9.3 董事、副总经理于玮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9.4 董事戴宝锋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9.5 独立董事高香林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9.6 独立董事魏龙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9.7 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10)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未来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 《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除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提交 《关于提请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 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一项临时提案外,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其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3.2 就扬州东方提交新增临时提案事宜,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 (1) 扬州东方持有公司 1,307,93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335%,具 备《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提案 资格; (2) 该等新增临时提案的提交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是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该次新增临时提案的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 本次新增临时提案为《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等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2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9176%;反对 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4%;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26,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76%;反对 1,061,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4%;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03,332,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81%;反对 1,055,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89,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71%;反对 1,198,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90,5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38%;反对 1,198,4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1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245,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4%;反对 1,143,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76%;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70,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80%;反对 1,317,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10%;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71,0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79%;反对 1,317,9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0%;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33,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469%;反对 1,19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97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94,1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572%;反对 1,194,8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扬州东方、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71,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0099%;反对 1,156,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34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32,3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52%;反对 1,156,6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7%;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扬州东方、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18 年薪酬 标准的议案》 9.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22,119,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3623%;反对 1,287,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905%;弃权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80,5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96%;反对 1,287,0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64%;弃权 34,5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扬州东方、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副总经理徐海波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300,498,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7%;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徐海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副总经理于玮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300,78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8%;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于玮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戴宝锋先生 2017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301,900,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8%;反对 1,34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1%;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4,7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2%;反对 1,344,2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8%;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戴宝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高香林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魏龙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 2017 年度津贴》 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4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1%;反对 1,342,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29%;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46,8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8%;反对 1,342,1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26,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23%;反对 1,261,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67%;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27,2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28%;反对 1,261,7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21%;弃权 13,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未来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63,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51%;反对 1,196,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18%;弃权 4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2%。 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63,6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92%;反对 1,196,9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14%;弃权 41,5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16,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15%;反对 1,25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3,055,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68%;反对 1,33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2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2,05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02%;反对 2,313,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73%;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03,212,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88%;反对 1,144,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78%;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12,872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86%;反对 1,144,96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8%;弃权 44,3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5.1 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杨建刚 何煦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余苏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