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30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09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8年6月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2,328,673,95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完
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37.2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 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本 次 限 制性 股 票 授予 登 记 完成 后 , 公司 总 股 本由
2,328,673,956 股增加至 2,330,046,156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权益分配
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
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
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调整后的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30,046,1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981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
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1
资基金每10股派0.27883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196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098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8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8
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35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 08*****336 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3 06*****707 何宇
4 06*****523 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
5 06*****727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7月26日至登记日:2018年8月3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
2
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咨询联系人:赵久红、王丽娟
咨询电话:0769-22897777-8223
传真电话:0769-87882853-856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