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08-15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10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2、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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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手续。
5、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同意对需要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相关
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手续。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锁定期已满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
定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该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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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该 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7 年度扣非后净
1、相比 2016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利润为 64,837.54 万元,
2、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相 比 2016 年 度 增 长
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73.68%。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2017 年度,351 名激励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 对象综合考评结果 S≥
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S≥90、90 9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S≥80、80>S≥70、S<70。考评结果为 S≥90,按照 100%
比例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 90>S≥80,按照 80%比例解除
限售;考评结果为 80>S≥70,按照 60%比例解除限售;考
核结果为 S<7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当期全部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限
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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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5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912.304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售的限制性股
股票数量
量 票数量
副总经理、董事
赵久红 120 48 72
会秘书
张顺江 财务总监 60 24 36
张涛 副总经理 36 14.4 21.6
王进军 副总经理 4.8 1.92 2.8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2,059.96 823.984 1,235.976
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347 人)
合计 2,280.76 912.304 1,368.456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 2017 年
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17 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351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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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35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内
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
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51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期 912.3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已满足《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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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易事特和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
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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