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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8-08-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易事特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文静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昊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是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为 0。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保荐机构关注到易事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
                                        先生,由于操纵市场行为,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8]36 号);深交所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根据何思模短线交
                                        易行为给与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对何思模先生作
                                        出如下处罚:根据当事人操纵市场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
                                        三条的规定,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
                                        得 63,997,059.25 元 , 并 处
                                        63,997,059.25 元罚款;根据当事
                                        人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何思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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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已由中国
                                      证监会审理完毕,处罚对象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对公司不
                                      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深交所对何思模先生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易事特实控人、时
                                      任董事长何思模,以借用他人账户
                                      的方式,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买入
                                      易事特股票 20.41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卖出易事特股票 20.41
                                      万股,之后又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
                                      买入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8 日期间累
                                      计卖出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上
                                      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披露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罚没款缴纳完毕的公
                                      告》,何思模先生已按照决定书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足额缴
                                      纳罚没款 128,094,118.50 元。公
                                      司已取得何思模先生就上述罚没
                                      款缴纳完毕的凭据。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披露
                                      《关于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
                                      告》,何思模先生已将短线交易获
                                      利所得 3,663,143.62 元全部上缴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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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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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         是   不适用
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         是   不适用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预案的承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保持公司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
6.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何思模对发行人在未取
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
建设发行人宿舍及生活附属配套
设施而遭受任何损失、风险予以连
带补偿的承诺
7.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何思模承担发行人需要
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
失的承诺
8.何思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扬州         是   不适用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承
诺
9.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是   不适用
东方集团和慧盟软件关于公司上


                                  5
市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10.东方集团和何思模自 2015 年 7          是            不适用
月 7 日起至一年内,在公司符合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增持不少于 4 万股
11.东方集团和何思模承诺诚信经            是            不适用
营,以真实、良好、稳定的经营业
绩回报投资者,以此奠定好证券市
场的基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投资
12.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13.股权激励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14.股份增持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无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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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8 年 8 月 28 日
                         贾文静


                                                 2018 年 8 月 28 日
                         刘   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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