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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1-1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扬州邗城大道

通讯地址:         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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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2
                              特别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转让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易事特股份尚

有 1,046,299,999 股存在质押情况,以及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00,000,000 股。如质押股份未能及时解除质押手续、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股份未能及时转至普通账户,无法足额提供交易所需股份数量,

则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股权交易事项尚需得到双方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尚存在不确定性。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附 表............................................................................................................................ 17




                                                                 4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      指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易事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发集团                     指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发集团(或指定实体)协议受让东方集团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上市公司696,038,02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额的29.90%
                                    华发集团(或指定实体)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
标的股份                     指
                                    公司股份,即上市公司696,038,021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额的29.90%

本报告书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华发集团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
《股权收购协议》             指
                                    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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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扬州邗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资本:187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

铜材、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股东:何思模,持有 90%股份;何思训,持有 10%股份。

    通讯地址:扬州邗城大道313号

    通讯方式:0514-878800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何思模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东莞             否

 何思训     男        总经理      中国      扬州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易事特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国有资本

股东,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华发集团强大的城市运营资源整合优势及业务布

局资源,将积极推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高端电源、数据中心、智慧城

市&大数据、智慧能源、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业务发展,为上市公司主业拓

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取得交易对价后将主要用于归还股权质押融资

款项,以降低股权质押比例,解除东方集团股权质押风险。同时,纾解上市公司

因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带来的融资压力,提升上市公司风险防控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在本次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后,华发集团(或指定实

体)将继续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格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 5%的

部分要约收购,若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足 5%的,东方集团及一致行

动人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格接受要约再行转让目标公司的部分股

权,以使华发集团(或指定实体)要约收购取得的股权比例达到 5%,合计收购

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 34.9%,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

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及变动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 1,307,93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56.19%,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

611,897,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29%,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易事特 806,279,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4.6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等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持股数                 持股数
                                                        %                     %
   东方集团            无限售流通股   1,307,936,000   56.19   611,897,979   26.29
   慧盟投资            无限售流通股   172,704,000     7.42    172,704,000   7.42
        何宇           无限售流通股    14,746,329     0.63    14,746,329    0.63
        张晔           无限售流通股     6,538,100     0.28    6,538,100     0.28
       何思模           高管限售股      320,000       0.01      320,000     0.01
       何登娣          无限售流通股      72,900           0     72,900        0
                合计                  1,502,317,329   64.53   806,279,308   34.63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系乙方实际控制人)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实体,下同)同意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

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29.9%的股权,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后,甲方

(或指定实体)将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 5%的
                                          8
部分要约收购,若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足 5%的,乙方及一致行动人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接受要约再行转让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使甲方

(或指定实体)要约收购取得的股权比例达到 5%,合计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比

例达到 34.9%,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权收购交易的先决条件

    各方进行本协议项下股权收购交易的先决条件为:

    (1)甲方(或指定实体)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

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

解决方案;

    (2)乙方及其他转让方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明确、清晰、完整,

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3)鉴于乙方及丙方在目标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不会通过减持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使丙方丧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等限售承诺。因目前目标公司上市时间不足 10 年,丙方将向目标公司股东

大会提议调整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事项、豁免丙方承担 10 年内不转移控制权的承

诺或其他限售承诺(如有),而丙方的上述豁免提议得到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4)甲方(或指定实体)承诺,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

同意承接乙方及丙方作为控股股东自目标公司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不会通过减持

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承诺;

    (5)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

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6)甲方(或指定实体)所收购的股权比例达到本协议第 1.1 条所约定的

股权比例,并且,在股权收购完成后,甲方(或指定实体)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

股东;

    (7)甲方(或指定实体)与乙方就股权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

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


                                   9
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

    (8)甲方(或指定实体)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得到甲方有权主管部门

的批准。

   (四)转让价格

    在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各方对交易价格达成如下的约定:目标公司在本

协议签订之日收盘价格为 4.69 元/股,目标公司总市值为 109.18 亿元,基于本

协议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各方商定,甲方(或指定实体)将按照上述收盘价格

上浮 8.32%的价格即 5.08 元/股的对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收购乙方、乙方

一致行动人及其他转让方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812,432,338 股股权(占目

标公司股本总额的 34.9 %),以完成本次交易。

    (五)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条件

    《股权收购协议》由协议各方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签署。

    《股权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 1,307,9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9%;其中东方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046,299,999

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00,000,000

股。除此之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于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易事特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东方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市公司出具相关公

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实际控制地位。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存在其他安排。
                                   10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已经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股

份转让设置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方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方以及其实际

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

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11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何宇先生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434,300 股,

增持均价 4.8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何登娣女士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通

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2,900 股,增持均价 6.66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易事特办公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收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69-22897777

3、联系人:赵久红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思模

                                         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




                                  16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邗城大道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有           无□
                                             动人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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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307,936,0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56.19%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数量:696,038,021 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29.9%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611,897,979 股


                 持股比例:26.29%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转让过户后,华发集团(或指定实体)将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向易事
人是否拟于未
                 特的全体股东发出 5%的部分要约收购,若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足 5%
来 12 个月内继
                 的,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接受邀约再转让易事特
续减持
                 的部分股权,以使华发集团(或指定实体)要约收购取得股权比例达到 5%。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8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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