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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14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佳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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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2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490,1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2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1,281,1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3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数
208,97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9%。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戴宝锋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
委托董事于玮先生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张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9,99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5%;反对 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1,0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44%;反对 141,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部分高管职务并相应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0,01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3%;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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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2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72%;反对 114,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28%;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张健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
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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