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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15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何佳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保证
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豁免
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
生及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盟投资”)作出的有关
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公司将上述豁免承诺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现将具
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承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上市,根据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
思模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和《广东易事特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了如下股份
锁定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可进
行减持:(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东方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东方集团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
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
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2、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本人不会通过
减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3、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二、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及慧盟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没有
违反承诺事项发生。


    三、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签
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拟为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
展提供有力保障。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
的行业地位、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从而维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等多方面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5)
    为避免本次股份转让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保证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如继续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由股东大会作出豁免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
诺的决议。


       四、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豁免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慧盟投资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有利于推动股权转让事宜顺利进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引入产业战略投资
者,为公司提供良好资金支持,并帮助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
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
益。
    2、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后,将持续保持公司现有管理层稳定,强化法
人治理结构,结合其强大的城市运营资源整合优势及业务布局资源,将积极推动
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高端电源、数据中心、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
源、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业务发展。
    3、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
东后,同意承接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作为控股股东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 10 年
内不会通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承诺。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审议程序
    该承诺豁免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

致行动人慧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人慧

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
人慧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
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规定履行了董
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2、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已承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
承接扬州东方、何思模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
不会通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承诺,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权益
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及股份转让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