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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
致行动人慧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人慧
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贷款提供担保,有
利于促进其资金融通,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已向银行融资的现有贷款提供担保。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