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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16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

转让及回购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因融资需要拟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信托”)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公

司拟以人民币 9,900 万元的价格向东莞信托转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易事特电力

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系统”)所享有的 51%的股权收益权,转让

价款以东莞信托下设的上市莞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支付。在该转

让价款支付日起满 365 个自然日时,公司向东莞信托回购电力系统的股权收益

权。公司以持有电力系统 51%的股权为上述融资事项向东莞信托提供质押担保。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条款以公司及子公司

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87 年 03 月 13 日

    3、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2 号楼

    4、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黄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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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

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

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7、关联关系:东莞信托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关联交易。

      三、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6 年 07 月 24 日

      3、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 A 区

      4、注册资本:20,1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6、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电力销售;新能源及电力项目投资;合同能源

管理;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研

发、制造与销售: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不间断电源、电力应急电源、交直流电

源、光伏、风力、水力等新能源发电技术装备,分布式发电系统、智能微电网、

电网储能系统,高压变频调速节能系统,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智能充电

系统,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

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7、关联关系:电力系统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力系统不构成《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8、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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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2,392.35               21,892.29

       负债总额                  1,308.35                    684.31

        净资产                  21,084.00               21,207.98

       财务指标                 2017 年度             2018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240.15                    873.89

        净利润                    259.87                     123.98

    注:以上 2018 年前三季度数据均未经审计。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甲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受托管理的“东莞信托上市莞企单一资金

信托计划”)

    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1)本合同之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51%股

权(下称“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下称“股权收益权”)。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因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

股权归入标的股权。

    (2)股权收益权包括以下权利:
    ①因持有标的股权而取得的分红;

    ②因持有标的股权而应享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收益;

    ③处置标的股权所得收入;

    ④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收入。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99,000,000

                                     3
元。

       (2)转让价款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支付。乙方在收到转让价款时,

须向甲方出具资金确认书。

       3、股权收益权的回购

       (1)股权收益权出让给甲方后,乙方承诺在转让价款支付日起约定期限内

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在乙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后,乙方即完成对股权收益权

的回购,股权收益权归还乙方所有。

       (2)回购价款由基础回购价款和回购溢价款两部分组成。

       ①基础回购价款:基础回购价款等于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转让价款的金额。

       乙方须在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满 365 个自然日时向甲方支付全部基础回购价

款。乙方在支付完毕基础回购价款时,应同时结清应付未付的回购溢价款。乙方

可提前支付部分基础回购价款,但须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②回购溢价款:在基础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以前,乙方须支付回购溢价款(包

括存续期溢价款和到期溢价款),回购溢价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存续期溢价款:乙方需于每月的 21 日前(含 21 日)及支付完最后一期

基础回购价款之日按照 9%的年回购溢价率支付当期溢价款。

       计算公式如下:

       存续期回购溢价款 = 尚未支付的基础回购价款×存续天数×9%/360

       存续期回购溢价款:计算天数为上月 21 日(首次支付存续期溢价款的,为

转让价款的支付日)至本月 20 日(含当日),最后一期计算天数为上月 21 日至

支付完最后一期基础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天)。

    2)到期溢价款:乙方需于支付完最后一期基础回购价款之日按照 3%的年回

购溢价率支付到期溢价款。

       计算公式如下:

       到期回购溢价款 =∑尚未支付的基础回购价款×存续天数×3%/360

       到期回购溢价款:计算天数为转让价款支付日至最后一期基础回购价款支付

日(不含当日)。

       回购溢价款支付日、回购期限届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均不作顺延,乙方应

于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将应付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4
    若乙方未能在回购溢价款支付日、回购期限届满日前将应付款项划至甲方指

定账户,则从回购溢价款支付日、回购期限届满日起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违约金

标准计收违约金。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

       质权人(甲方):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出质人(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受托管理的信托计划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融资,为保障甲方债

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甲方债权设定最高额质押。为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质押担保范围

    (1)质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玖仟玖佰万元整,¥99,000,000.00

元。

    (2)本质押担保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基

础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变卖的费用、

查询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保险费、保管费、运

输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质押物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包括: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乙方持有的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51%

股权。

    (2)质权及于质押物及其因转增、拆分、配股、送股等而产生的派生股权

以及分红派息。

       3、质押登记

    (1)本合同订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股权

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质押物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产生的派生股权,依法需进行

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
                                      5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担保责任的发生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回购价款支付日或提前

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支付,甲方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

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2)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债务人

基础回购价款支付日、利息支付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以及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

定应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甲方

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甲方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质权自有关登记部门完成办理出质

登记手续时设立。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旨在通过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为公司的经营增加流动资金,

以融资为最终目的,不涉及电力系统股权的转让。

    2、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与东莞信托签订了对电力系统所享有的 49%的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合同并进行交易,连同本次交易公司合计从东莞信托融

资 19,800 万元,为公司资金提供极大的流动性,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

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3、《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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