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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收购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装机容量为
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已实现并网发电,公司通过此次交易使之成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从而整体享有该电站所带来的电费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水平,同时有利于公司在智能微电网及储能系统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价格根据电站可实现的效益并结合市场行
情而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2,500万元收购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关于为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金昌国能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成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之后履行担保责任,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
受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金昌国能提供不超过 22,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全资子公司上述融
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全资子公司上述融资业务提供
担保,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