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03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拟开展的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决议
有效期为自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详见《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1)。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与华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CR-ES-2019-015
-GC01”的《保证合同》,为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与华润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的关于茌平县肖庄 40MW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售后回租事项《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租赁物价款为人民币 22,000 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华润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
1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租赁手续
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
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时,债务人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
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
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解除、
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24,838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6.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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