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度,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
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法认真履行职
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监事会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情况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公司规范
运作。现将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列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2018年度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
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执
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二)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日期 监事会届次 审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
1、《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8、《关于 2018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
1 14 日 十二次会议 的议案》 全票通过
9、《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11、《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议案》
12、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13、《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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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规划>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18 年度监事薪酬
的议案》
1、《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2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全票通过
25 日 十三次会议
案》
1、《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18 年 8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3 14 日 十四次会议 2、《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全票通过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
2018 年 8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案》
4 23 日 十五次会议 2、《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全票通过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5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全票通过
26 日 十六次会议
2018 年 11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6 23 日 十七次会议 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全票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
2018 年 12 月 第五届监事会第
7 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全票通过
12 日 十八次会议
交易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上述会议的相关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了
历次董事会,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以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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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
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通过对公司年度、2018 年第一季度、2018 年半年度
和 2018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
遵守《会计法》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财务制度健全,财务
状况良好,定期财务报告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3、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
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没有发现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信用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监事会认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信用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该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公司向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借款,
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监事
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业务拓展,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合法。
5、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关
联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的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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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
开展。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7、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
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1)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列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的获授条件。因此,我们同意
确定 2018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 137.22 万股,授予价格为 5.92 元/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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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期
912.3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许栋、刘智勇等 36 人离职以及
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王丁、马建威等 4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
司对上述 40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215.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9、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
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保证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
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同意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慧盟投资”)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
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
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
制人何思模及其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10、延长公司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期限
公司拟向王兆峰、杨勇智、赵学文、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的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资产重组”)经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的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将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到期。鉴于本次资产重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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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尚在进行资金筹措,且公司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为确保相关工作持续、有效
、顺利进行,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期限延长为本议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除延长前述事项的期限外,本次资产重组方
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三、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计划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
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及促
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2019 年监事会将做好以下工作:
1、围绕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等各项活动开展监督,促进公司内控制度的不
断完善和实施。监事会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活
动和重大决策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好《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
确保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依法完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和
勤勉尽职的意识。
3、监事会组织监事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熟悉财务、审计、内控等
专业知识。
同时,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进一步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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