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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何思模先生之配

偶张晔女士、何思模先生之子何佳先生、何宇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该被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

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

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公允、合理, 对公司本期以

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

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