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为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2016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贾文静、刘昊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76
注册资本 232,788.6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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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佳
实际控制人 何思模
联系人 赵久红
联系电话 86-769-22897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9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上市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文件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三)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易事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1 号)核准,非
公开发行 75,038,63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5.88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1,941,999,977.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065,999.82 元(含进项税
909,396.2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5,933,977.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6]7-9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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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公司已将募
投项目结余资金总额 27,499.46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 0.00 元。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易事特日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每月搜集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并对大额支出进行了审
慎核查,包括向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及要求易事特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查阅相关
合同及大额发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等;
2、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易事特认真填写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并留存;
3、保荐代表人不定期向专户银行查询,并获取相关专户资料;
4、保荐代表人结合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在对该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监管协
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四)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对于发
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对发行人年度
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不会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
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六)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荐机构
获悉易事特与宁夏江南集成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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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2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现
场检查结束后的是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圳交易所备案。
(七)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
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
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六、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易事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交易所公开谴责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由于操纵市场行为,收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6 号):根据当事人操纵市场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63,997,059.25 元,并处 63,997,059.25 元罚款;根据当
事人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完毕,处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
思模先生,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深交所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根据何思模短线交易行为给与其公开谴责的
处分:易事特实控人、时任董事长何思模,以借用他人账户的方式,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买入易事特股票 20.41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卖出易事特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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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 万股,之后又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买入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8 日期间累计卖出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上述交易行为构
成短线交易。
何思模先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足额缴纳
罚没款 128,094,118.50 元。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取得何思模先生就上述
罚没款缴纳完毕的凭据。
(二)广东证监局对易事特及何思模、赵久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关于
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 号)、《关于对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3 号)、《关于对何
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4 号)。经广东证监局现场
检查,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广
东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
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海通证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易事特进行了现场培训,督导易事特提高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承诺事项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签署
了《股权收购协议》,拟为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
行业地位、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从而维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等
多方面的利益。为避免本次股份转让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作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保证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继续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易事特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豁免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慧盟投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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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决议。
七、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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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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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静 刘昊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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