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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再次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

的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调整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再次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切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

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

稿)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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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事项(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第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

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

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7-614 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了鉴证。因此,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意见,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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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

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

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关于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以 15%为限,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严格执行融资决策管理程序,充分

考虑融资成本的控制、融资途径选择的适当性,确保融资方案为最优方案,本交

易事项的实施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

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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