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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2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审阅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再次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调整后的发行方
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再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
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第三次修订稿),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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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可有效降低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所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第三次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
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推动
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2
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614 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
意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以 15%为限,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本交易事项的实施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第
一大股东借款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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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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