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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7-31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1-06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
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康保易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保易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以公司持有的康保易特 100%股权为其提供股权质
押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融资事项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光伏业务发展,优化整体债务结构,增加资金利用效率,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康保易特拟就其持有的康保易特智能微电网示范工程 100MW 光伏
项目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预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最高债权额为 34,250.0001 万元,
公司以持有康保易特 100%股权质押给江苏金租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期
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两年,该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董事长何佳先生、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兼总经理王可岗
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康保易特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公司及子公司融资租赁相关的协

议及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具体条款以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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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名称:康保易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佳
    3、注册资本:1,000 万元
    4、注册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经济开发区
    5、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6 日
     6、经营范围: 光伏支架、仪器仪表、五金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
逆变器、数据中心集成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智能微电网等产
品的制造、销售;新能源发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技术研究、工程项
目技术设计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发电电力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新
能源设备及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光伏项目投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康保易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
子公司。
     8、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康保易特资产总额为 164.25 万元,负债总额
为 64.47 万元,净资产为 99.78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0,利润总额 414.90
万元,净利润 414.90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康保易特资产总计为 164.23 万元,负债总额为 64.47
万元,净资产为 99.76 万元,2021 年 1-3 月份营业收入为 0,利润总额-181.19
万元,净利润-181.1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保易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342,500,001.00 元

    2、担保方式:乙方持有的康保易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即 1,000.00
万元/万股,质押股权为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派生权益是指股
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7 个自然日内配合甲方至登记机
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由于增资、减资等原因导致乙方质押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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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增资而增持的股权亦应向甲方进行质押,并应于股
权变更登记后 7 个自然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若是第三人增持股份的,
乙方应要求第三人在增持股份前,同意将所增持的股份向甲方进行质押并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
    3、债权确定期间:2021 年 7 月 23 日-2023 年 7 月 23 日;
    4、担保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两年,与债权确定期间保持一致;
    5、担保范围:乙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形成的下列债
权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项下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
    (二)主合同项下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
其他应付款项;
    (三)甲方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

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是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

资渠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
进其业务发展,提高项目推进效率,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子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35,066.52 万
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8.54%。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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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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