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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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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释义................................................................................................................................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正文.................................................................................................................... 4
       一、本次调整和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 6
       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
       的说明.................................................................................................................... 7
第三节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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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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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
《法律意见书》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书》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案)》                 (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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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
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
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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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和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
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20 年 6 月 6 日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2020 年 6 月 16 日,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五) 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股票
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价格由 4.96 元/股调至 4.93 元/股;由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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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及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董
事会同意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 133 人调整为 123 人,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部分,公司
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2,729 万份调整为 2,584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
量由 271 万份调整为 416 万份;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58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3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六) 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

    (七)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的股票期权价格由 4.93 元/股调至 4.90 元/股;由于激励对象有 14 人离职而
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 123 人调整为
109 人,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且未行权的共 272.0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
销,经调整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原 2,584.00 万份调
整为 2,312.00 万份, 原预留部分 416.00 万份将不再授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
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 109 人,
其在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止)可行权共 924.80 万份股
票期权。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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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和行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情况如下:

    1. 由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毕,根
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
由 4.93 元/股调至 4.90 元/股;

    2.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 14 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 123 人调整为
109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且未行权的共 272.0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经
调整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原 2,584.00 万份调整为
2,312.00 万份, 原预留部分 416.00 万份将不再授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其对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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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
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一) 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
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一个行权
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二)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方可行权:

    一)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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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途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途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三)公司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
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所有考核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
                                          相比2019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一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
                                          相比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
                                          相比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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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 “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

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1〕7-354 号)和《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7-187
号)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

       四)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
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行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系数均为 1.0,当年实际
行权额度为计划行权额度的 100%,满足本次行权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行
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调整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价
格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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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何煦




                                         经办律师:




                                                                        余苏




                                                           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