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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2-03-3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 4

      二、公司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 5

      三、本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 13

      四、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5

      五、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 16

      六、公司不存在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16

      七、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6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17

第三节 结论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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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202
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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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易事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书》

本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上市规则》
                           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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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
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
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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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正文

       一、 关于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292294758)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292294758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东
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法定代表人为何佳,公司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公
司股份总额为 2,321,268,976 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9 号)核准
和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67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2,239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
“易事特”,股票代码为“300376”。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易事特为一家依法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7-354 号)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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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事特为一家
依法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易事特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
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计划的载明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
予及行权条件,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实施程序、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部分组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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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79 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业
务骨干和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   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4.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得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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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划所涉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 本计划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82.5 万份,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2,126.8976 万股的 0.7679%,本
计划不设预留部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规则》第 8.4.5 条和《自
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2)本计划的股票分配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部门业务骨干及董事
                                              1,782.50       100%         0.7679%
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579 人)
           合计(579 人)                     1,782.50       100%         0.7679%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股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所涉股票的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 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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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
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
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 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为等待期。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

    4. 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
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
列期间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授权日起
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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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一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三个行权期          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 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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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8.36 元。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6 元;

    2.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36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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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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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相比2021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相比2021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相比2021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以上 “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

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85≤        80≤    70≤      60≤
              S≥95     90≤S<95                                           S<60
  (S)                            S<90        S<85    S<80      S<7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7      0.6       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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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5)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
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计划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设定了上述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
的考核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
条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七)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实施程
序、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计划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 年 2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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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
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上述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
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核实<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
入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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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上述会议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计划,公司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1.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4.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本计划中的内容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关联股东应在相关议案的表决中
予以回避。

    5. 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后,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
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
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计划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四、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
章已明确载明了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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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公司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之“(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激励对象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和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本计划相关议案后,及时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等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计划的进展,
公司还应在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不存在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未向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就本
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业务骨
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本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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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计划(草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现任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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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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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高 田                            何 煦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余 苏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