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对于拟实施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等待期、行权安排、禁售期、授予条件、
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易事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以 2021 年为基
数,2022-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2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沭阳清水河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神木市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荔中电国能新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民勤县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嘉峪关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济
宁炫踪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尚恒粤能电力有限公
司、东明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峪关荣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润邦新
能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辉润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十三家全资子公司或合并范围内
下属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子公司的运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
司为子公司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中能易电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能易电新能源技
术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增资扩股事项的审议与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