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2-01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3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342,894,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51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 592,78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369%;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仅列席 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0,613,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72%。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王梦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 案: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602,103,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61%;反对 1,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3,5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424%;反对 1,290,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7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161,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 数的 99.7957%;反对 1,23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1,1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850%;反对 1,232,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5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2,161,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7%;反对 1,23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81,1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850%;反对 1,232,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5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08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2%;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7,3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13%;反对 306,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87%;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中能易电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86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3%;反对 3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0.0734% ; 弃 权 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4,1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70%;反对 314,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3%;弃权 5,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王梦瑶律 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 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