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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22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接受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张晔女士、何思模先生之子何佳先生、何宇先

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该被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借款利率以下两者孰低者为准: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融资利率;(2)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基础利率 LPR
上浮 15%。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本交易事项的实施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借款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

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