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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拟定的现金分

红预案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选择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

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

前提下,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开展,能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接受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张晔女士、何思模先生之子何佳先生、何宇

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

信用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

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

公司执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同时,报

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

够对报告期发生的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

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董事发放薪酬与津贴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标准,董事的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地区的水

平相匹配。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薪酬水平制

定的,考核标准依照各自担任的具体职务确定,合法、合规、合理。因此,我们

对此议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与津贴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

行业及地区的水平相匹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标准是按照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所负责的具体岗位职务,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并参照所处地区、行业的

薪酬水平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

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审计费用公允合理。为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

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

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十、关于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借款利率以下
两者孰低者为准:(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融资利率;(2)参照中国人民

银行基础利率 LPR 上浮 15%。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严格执行融资决策管理程序,充分考虑

融资成本的控制、融资途径选择的适当性,确保融资方案为最优方案,本交易事

项的实施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

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

于调动董监高充分履职的积极性,促进董监高充分行使权力,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提高公司发展可能性,保障投资者利益。本次购买责任保险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围绕公司业务进
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
的保值需要,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