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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
件,激励对象可在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间内行权,95 名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
权。
       三、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四、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
际情况,综合考虑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公司发展规划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
的审慎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发行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发行事项。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相关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业务
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担保风险可控,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费率定价公允、合理。本次担保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提供担
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孙公司茌平县鑫佳源光伏农业有限
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蒙城中森
绿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提供股
权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子、孙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子、孙公
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
子、孙公司拟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