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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6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2-07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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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5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344,369,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7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 1,332,740,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867%;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仅列席
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1,629,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008%。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
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
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55,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7%;反对 9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4,7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14%;反对 910,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56%;弃权 5,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
  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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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03,955,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7%;反对 9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4,7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14%;反对 910,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56%;弃权 5,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955,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7%;反对 9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4,700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14%;反对 910,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56%;弃权 5,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
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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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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