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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冉承新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

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冉承新先生的聘任事项。

    二、关于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汪辉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汪辉先生的聘任事项。

    三、关于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仇绪甲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

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仇绪甲先生的聘任事项。

    四、关于公司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拓宽了公

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

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