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冉承新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冉承新为公司副
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冉承新先生的聘任事项。
二、关于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汪辉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汪辉为公司副总经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汪辉先生的聘任事项。
三、关于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仇绪甲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仇绪甲为公司副
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仇绪甲先生的聘任事项。
四、关于公司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拓宽了公
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
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