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29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2-09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清水河)等
共计十三家全资子公司或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合计开展不超过人民币 175,250 万
元的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1,1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中沭阳清水河预计融资额度为 13,750 万元,公司为其提供预计担保额度为
20,600 万元,并以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与应收账款进行
质押担保,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
沭阳清水河为业务发展需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宿迁分行”)签订如下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1 22212022280245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 YZ2221202228024501 《权利质押合同(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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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清水河拟获得浦发银行宿迁分行提供的贷款金额为 7,300 万元。同时,
公司与浦发银行宿迁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B2221202228024501”的《保证合
同(单笔)》,公司对沭阳清水河与浦发银行宿迁分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34899F
3、成立时间:2014 年 05 月 21 日
4、注册地址: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园区
5、注册资本:7,27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何佳
7、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运营管理服务及维护;光伏太阳能发电
技术研发;新能源设备、材料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沭阳清水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沭阳清水河 100%股权。
10、财务数据: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沭阳清水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2022 年 9 月 30 日及 2022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1,938.28 21,391.18
负债总额 11,247.48 10,130.9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823.22 904.12
净资产 10,690.79 11,260.25
资产负债率 51.27% 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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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2021 年度 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2,571.79 2,092.29
利润总额 727.34 759.30
净利润 545.82 569.45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沭阳清水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浦发银行宿迁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YB2221202228024501”的《保证
合同(单笔)》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2、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
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
证金。
6、保证期间:
a.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b.《保证合同(单笔)》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
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c.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d.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日;
e.《保证合同(单笔)》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
前到期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326,353.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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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6.20%;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90,162.07 万
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6,845.97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9%;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单笔)》(合同编号:YB2221202228024501)。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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