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5-07-15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二)
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的原则;(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 原则;(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分配利润的原则。 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当年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配股利;在公司当年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 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
须含有现金分红方式,且现金分红方式 须含有现金分红方式,且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方式;公司 优先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方式;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上市后每年以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定期报告公布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前,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 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 策。
提下,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
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利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例最低应达到 80%;
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
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方式的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 例最低应达到 40%;
包含现金分配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
此发表独立意见。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经营情况、长期 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发展和投资规划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理。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指: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股东大会批准。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指:单笔或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
营运资金的支出。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
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如公司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
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
公司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
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
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分红政策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
新审查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
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行。
并上市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