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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7月)2015-07-15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
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管
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
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
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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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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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但应坚持高效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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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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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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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
见,且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
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
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
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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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


                             第 7 页 共 11 页
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第 8 页 共 11 页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为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少量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单个项目或全部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
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第 9 页 共 11 页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募集资
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
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0 页 共 11 页
第四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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