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5-09-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书》约定,国金证券对赢时胜的持续督导时间为其
上市当年及其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赢时胜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赢时胜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
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 年 7 月 31 日,赢时胜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聘请东吴证券担任赢时胜此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此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 年 8 月 19 日,赢时胜
公告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本
保荐总结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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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骐、周梁辉
联系方式 0755-82805990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77
注册资本 110,700,000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航天
大厦A座611A
法定代表人 唐球
实际控制人 唐球
联系人 李杨
联系电话 0755-2396861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国金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前辅导,并对
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上市保荐书;提交推荐文
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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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与赢时胜共同确定发行方案;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金证券针对赢时胜的具体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认真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交易所做出的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5、在持续督导日常工作中,持续督导人员将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以下事项:
(1)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法规的变化、
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
(2)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
(3)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
(4)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客户情况、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导产品
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的变化等;
(5)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等;
(6)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
(8)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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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
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
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
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
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及持续督导阶段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
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发行人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
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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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采用
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1,38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1,035 万股,公开发售老股 35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58 元。截止 2014 年 1 月 21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
22,335.3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051.6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283.66
万元,承诺投资项目金额 19,281.15 万元,超募资金 2.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14】第 163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7,008.55 万元,期末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3,252.06 万元。
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 2014 年至
2015 年的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说明、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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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骐 周梁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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