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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七月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 A、二十三 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
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
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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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6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7月1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
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101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7月18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7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18日下午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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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2016年7月12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28,056,3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3.448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额的0.1616%(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
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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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
分配”;

     (1.3)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1.4)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
件”;

     (1.6)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8)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
锁程序”;

     (1.9)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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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义务”;

     (1.10)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

     (1.11)以同意 128,463,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以同意 128,463,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以同意 128,463,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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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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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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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宛红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