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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2017-04-26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从以下人员产生:董事长/总经
理、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主管、
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
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近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活动情况,检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