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15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码:2017-062 号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彭洪斌、逯进军、张少帅、刘宇共计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
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 150,000 股,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9.548 元/股。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经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认 100 名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综合评价考
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00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朝琳、兰邦胜、胡琴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