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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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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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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
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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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
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5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8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股份277,86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4291%。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965,9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01%(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 278,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赵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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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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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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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陈 曦




                                              梁晓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