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
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
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5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8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股份277,86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4291%。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965,9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301%(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 278,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赵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梁晓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