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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0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4 楼,邮编:518048
      21-24/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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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
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
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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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
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9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下
午 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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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授
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
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9月26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
表股份222,292,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9498%。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3,153,54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24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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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
件的议案》。


     2.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225,09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审议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


     (3)以同意 225,09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


     (4)以同意 225,09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审议通过了《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


     (6)以同意 225,09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审议通过了《认购方式》;


     (7)以同意 225,083,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
反对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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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9)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
安排》;


     (10)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决议的有效期》;


     (11)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3.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


     4.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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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


     7.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以同意 225,083,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
对 3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议案》。


     9.以同意 225,103,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

对 3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2 项议案已进行逐项表
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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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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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金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