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 37 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我们认为《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
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
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赢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
20,000 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其他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市场定价原
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自有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由资金,选择
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提名李松林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松林的个人履历、工
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
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的要求;预案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
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
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
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和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朝琳、兰邦胜、李荣林
202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