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8-1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公司 37 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赢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不超
过 20,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
起一年。相关担保的审议程序已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陈文涛、梁欣欣 2 人因个人原因
申请离职,根据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 人已不具备
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9.198 元/股。
另外,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
未达到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将回购注销未达到第四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对其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20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9.198 元/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20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8%。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关于提名廖拾秀、邓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廖拾秀和邓冰的个人
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
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
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朝琳、兰邦胜、李荣林
2020 年 8 月 17 日